泗水县第一中学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
一、泗水县第一中学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泗水县第一中学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高中学历教育,查卷社会服务。
法定代表:杜宏伟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4552.9万元
举办单位: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学校校名为泗水县第一中学,创办于1954年,是一所普通高级中学。2005年被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规范化学校。学校面向全县招收初中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立足泗水山区教育实际,恪守“为学生全面提高、终身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生成人成才,让家长省心放心”的办学宗旨,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深化教学改革,优化教学环境,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总体工作思路,坚持“抓生源,抓师资,抓管理”的“三抓”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以德治校、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一流的教学设施,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学校管理,一流的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注重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校训:立德立志 成人成才
校风:团结 奋进 求实 创新
教风:崇德 精业 谨学 善教
学风:勤学 慎思 时习 笃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长1名,党总支书记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建立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层级管理。校长、副校长、处室主任、教师、职工等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九条 党总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党总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学校重大条例和制度的出台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校委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校务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室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各处室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服务、协调及人事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三条 健全群团组织。
(一)建立校工会委员会,接受校党总支部和县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泗水县第一中学团委,接受校党总支部和共青团泗水县委的双重领导。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党总支部任命或提命候选人经校共青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建立校学生委员会,接受校政教处、团委双重领导。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各年级部提名候选人或班级推荐或个人自荐,并通过竞选产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其他专项性综合组织,主要有:
(一)校创建精神文明工作领导小组。
(二)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三)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校长室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可适时组建临时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完善和规范年级组织、教研组织形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年级部管理体制,每年级配备级部主任1名(处室主任兼)、副主任若干名。教研工作以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每学科配备学科教研组长1名。年级部主任、副主任由校委会提名,校长聘任;教研组长由教务处、教科室提名,并报校委会审定。各学科组按年级设立备课组,组长由各年级部提名,校委会审定。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泗水县教师行为十不准》、《泗水县教师承诺书》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师德。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穿着得体,举止文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服从领导,勤恳工作。关爱每一位学生,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及组织课外班。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撰写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学历进修或有关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末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等四方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主要依据。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教学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予以调整流动或培训待岗,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名师工程”,开展校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名师”评选活动,加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成长,不断扩大骨干教师队伍,造就一批在各级有一定影响的名师。学校创造条件让骨干教师外出培训,外出考察,拜师学习。实施“青蓝工程”,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岗位考核奖、课时津贴发放办法等制度,加大奖励力度,体现“多劳多得,优教多得,责重多得”的分配原则,逐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第四章 德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完善的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以党总支部书记、政工副校长、政教处主任、团委书记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加强班集体建设,开展“优秀班集体”创建活动。加强学校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三防”教育、法律教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九条 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成立家长委员会,开展警校、军校共建活动,每学期召开家长会,并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家访。每届新生进校后开展军训活动。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社区教育。依托县烈士陵园等学校德育基地,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强德育科研,加大德育工作的奖励力度。
第三十二条 强化年级部功能,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加强青春期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教师。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办好校报、校刊,充分发挥校园网站、电视、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不断丰富校园文化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的田径运动会,不定期举办歌咏比赛、书画比赛、演讲比赛等艺术活动。
第五章 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标准,严肃课程计划的落实,开足开全开好国家规定的各种课程,积极探索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的开发。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实验活动,运用好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结构,力求轻负担、高效率、高质量。
第三十八条 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根据学生实际实行分层教学,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科组、备课组建设,规范校本教研活动。
第四十条 加强体育、卫生、艺术等工作,做好一年一度的学生体检工作,控制在校生的近视率。积极参加各类竞技比赛,扎实开展艺术教育,陶冶学生情操,发展学生各方面素质。
第四十一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六章 科研工作
第四十二条 确立教科研“为教师成长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兴校”战略,规范教科研工作。
第四十三条 要求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每位教师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论文。
第四十四条 成立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对学校教科研工作予以指导、评审,每学年举行一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
第七章 总务后勤工作
第四十五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严肃执行财务制度,购物、报销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勤俭办事与适度超前并重的原则,按集体采购的规定,添置教育教学设备,并力求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加强校产管理,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校产管理、使用赔偿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积极推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条 加强卫生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公共区域的卫生质量,定期对区域进行消毒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 创建整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不断丰富校园环境的文化内涵。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接受来自个人和单位的社会捐助。社会捐助的设施设备列入校产管理,捐助的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严格按上级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学生学籍。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毕业证书颁发。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权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有权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工作,有权接受平等教育和获得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为校争光。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模范团员”,予以全校表彰。学校积极筹措其它奖励基金,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褒扬。
第五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加以教育,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实施“阳光工程”,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帮助,通过申请杂费减免或补助、结对助学、爱心捐款等形式提供资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住校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九章 安全与保障
第六十条 建立和健全各种安全防范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安全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活动均应考虑安全因素,妥善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凡组织外出活动,须事先书面报告,经校长室或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
第六十三条 健全各项组织,配备必要的值班值勤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为师生创设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中,如与国家新的法律、法则、条例、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次教代会暨第九次工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后生效。